我国待业保险制度的内容及改革方向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确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实行的范围是: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辞退的违纪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主要由国营企业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机关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的1%缴纳。该基金可用作待业入员的救济金、医药费、医疗补助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等。
目前,职工待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是:保险面窄。在经济生活中时常出现的停产待工的职工、企业富余人员中难找到工作岗位的职工未被包括进去;另外,城镇其它所有制的职工也未实行待业保险。因此,当前改革待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形式是:扩大待业保险的覆盖面,逐步把国营企业辞退的所有职工都纳入待业保险范围,同时将范围扩大到集体及其它所有制企业中需要重新就业的职工;待业保险的筹集渠道,也要由现在国家、企业统包统揽而以企业缴纳为主、个人缴纳为辅的方向过渡。随着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推行,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为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建立本企业的待业风伦资金,作为社会统筹的待业保险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