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节假日放假有什么规定?

国家对节假日放假办法做过明确的规定。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公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分为三种。

一是全体人民的节假日。即春节,放假3日(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新年,放假1日(1月1日);国际劳动节,放假1日(5月1日);国 庆节,放假2日(10月1日、2日)。

二是属于部分人民的节假日。如妇女节(仅限于妇女),(3月8日);青年节(限于中等学校以上的学生),(5月4日);儿童节,(6月1日);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限于军队及军事机关),(8月1日)L,属于部分人民的节日,为了便于部分人民的群众活动,放假半天,或其中一部分人放假,另一部分人推代表参加庆祝活动。

三是其他情况。

(一)属于少数民族的习惯节假日,由各少数民族集居地区的人民政府,斟酌民族习惯,对放假日期做出规定。

(二)其他各种纪念节日,如护士节、教师节、记者节等不放假。

(三)属于全体人民的节假日,如逢星期日,应在次日补假。凡属于部分人民的节日,如适逢星期天,则不补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