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广东省《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
为了保障我市企业转机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省、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和《中山市企业转机建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
(一)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工会组织依照法律和自己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企业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并结合企业转制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和拓展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
(三)企业工会必须参与企业转机建制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工作,参与改革方案的制订和实施的全过程,教育和发动职工支持转机建制工作。在制订转制方案中,工会组织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听取并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协助企业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促进转机建制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企业研究决定本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订重要的规章制度,研究决定有关企业的分配、福利、奖励,以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和建议,并邀请工会和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五)企业工会要维护企业总体利益的同时,表达、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依照法律正确行使工会权力。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措施和方案,工会要征求职工的意见,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积极主动向企业领导反映。企业在转制中,已经建立职代会作为职工民主管理形式的企业,不能取消职代会;没有建立职代会的企业,要建立职代会或探索其他民主管理的形式。
二、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要积极探索和发展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
(一)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因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企业民主管理。其职权原则上应按《企业法》的规定,适应公司制的要求,作适当调整。包括:
1.听取和讨论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包括制订和整改公司章程草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合并和分立、变更形式、解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以及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公司公益金的使用方案和职工集体福利重大事项的计划和实施方案;
4.评议监督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按规定的民主程序提出奖惩的建议;
5.依法选举和更换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听取和讨论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报告。
(二)不属于上述两类公司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分合作有限公司,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由工会代表职工实行民主管理。
市属国有、集体企业转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有限公司的,必须健全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职权原则上按上项内容行使。
通过工会代表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公司,参照职代会的职能,建立相应的制度:
(1)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企业行政负责人应向大会通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和生产经营计划;工会应组织会员代表认真讨论,并提出改进生产、经营、管理的建议;行政方面应认真研究并处理职工提出的建议。(2)建立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负责人协商会议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问题。(3)工会必须就职工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拟出意见次方案,随时与企业有关部门进行协商,也可以提交协商会议解决。(4)由工会组织职工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评议监督,并向董事会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5)按《劳动法》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方面进行平能协商(协商谈判),鉴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需经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三)小型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按《劳动法》规定,基层工会代表职工就用工制度、工资分配、职工福利、劳动保护等问愿,与企业行政方面鉴订集体合同,并以班组民主管理会或工会小组会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管理,加强民主监督,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共同促进企业发展。
(四)未转制的城镇集体企业要组续认真贯彻《城镇集体企业条例》,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条例规定的职权,保障职工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重大问题等权利。企业工会要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的工作任务。
(五)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要依法组建工会,建立职工民主参与企业管理的制度,可以通过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建立民主协商、劳资协商会议等多种形式实行职工尺主管理。已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应继续坚持并逐步完善。工会主席应列席参加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反映职工对企业管理和发展的意见与要求。
三、依法参加企业的董事、监事会,行使职工民主参与的权力
(一)因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
(集体)企业及两个以上国有独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其他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有限公司要有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也可试行选举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不设职工董事的公司,实行职工监事列席益事会的办法。
(二)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下同)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不实行职代会制的公司,由工会组织职工民主产生祖更换。职工董事和监事,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公司工会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分别依法推荐为职工盓军、职工监事的候选人,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或监事会,行使职工民主参与的权力,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监督。
(三)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比例,自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不能少于1/3。
(四)凡有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工会可以组织持股职工建立“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章程,选举代表参加股东大会。职工认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并按有关行政法规加以规范。
四、建立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企业要按《劳动法》的规定,建立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一)集体合同是调整企业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建立平等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双方的行为,增强双方的合作,共同努力促进企业发肛,以不断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协商的方式是由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董事会授权的代表平等协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工会应事先将需要协商的各项内容在职工中进行充分的酝酿讨论,取得大多数职工的赞同和支持。集体合同草案应先经职工代表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签订集体合同,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三)集体合同内容应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业技术培训、女职工特殊利益和双方的共同目标,基本权利、义务,以及合同的有效期和违约责任等事项。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应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每年应修订需要修改的条款。
(四)在签订集体合同协商过程中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提请当地政府或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可通过建立的工会代表与董事会或经理的协商会议制度,协商解决合同未尽事宜和执行合同发生的问题。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企业直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天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 集体合同的规定。个人劳动合同执行中的争议,原则上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加强领导,推动职工民主管理工作不断地健康发展
(一)加强和完善职工民主管理是一项艰巨的社会工程,党的领导是进一步加强职工民主管理的重要保证。各级工会组织要及时向党组织请示汇报,主动与行政沟通,以取得党的领导和行政的重视和支持。
(二)各级工会要切实把职工民主管理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健全组织机构,经常进行研究,开展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车间、班组民主管理制度,形成三级民主管理网络,使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真正成为各级工会推动全局工作的重点。
(三)在股份制企业中,股东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企业的常设权力机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股东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三者有联系,但其性质、职能、组织原则、职权范围不同,不能相互取代。
(四)为依法保障工会(职代会)在企业组织民主管理和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应该把工会的职责、作用和民主管理的形式明文载入公司的巅五。职工代表大会应坚持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年召开股东会时,可提前召开职代会。职工代表的任期可与董事任期相一致。
(五)在公司制改组的过程中,工会组织机构应与公司机构改革同步研究,同步实施,同步完善,并根据公司规模配备相应从事工会工作的专职人员。企业应依法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未经上级工会固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解散工会,不 得把工会合并或者归属到其他工作部门。企事业单位、机关辞退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职工,应当征求上一级工会意见;辞退担任工会委员职务的职工,应当征求同级工会意见。
(六)在企业转机建制中,企业工会应积极动员和教育职工遵纪守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国家主人翁态度从事生产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蚁化建议活动,努力无成生产、工作任务,支持改革,支持本企沌经营者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企业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六、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也适用于在转机建制中实行其他管理机制的企业
七、本实施办法由中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