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胡芳军
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广东工会法律服务团成员
广东晟晨律所合伙人、副主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一般来说,工伤的认定须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三个要素。其中,是否因工作原因受伤经常是争议的焦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那么,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是否属于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呢?如若有关,则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伤的,应属于工伤,反之亦然。
我们认为,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理由如下: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根据该规定,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伤的,应认定为工伤。如若认为该情形应适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四条规定,应就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属于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提供充分依据。
其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规定“: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根据该规定,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伤的,应认定为工伤,这也是对受伤员工权益的最大保护,符合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初衷。
其三,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是否与工作有关,应当结合活动的目的、单位是否鼓励参加、单位是否承担费用、是否利用工作日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一般来说,单位组织体育活动,是为了提升员工的身体素质,加强员工的团队意识,从而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对于体育活动,一般情况下单位不会强制要求员工参加,但基本是持鼓励态度,甚至会设置奖励机制吸引员工参加。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是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双赢,由用人单位承担员工在活动中受伤的工伤责任, 具备合理性;只有用人单位承担该风险,员工也才敢于并乐于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
其四,在法律规定相对不甚清晰的情况下,基于劳动法律法规侧重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宗旨, 在认定“工作原因”时,应当在一般人认识可接受范围内作广义和扩大的理解。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可视为日常工作的延伸,或者理解为单位临时安排的一项工作。
其五,我们应当意识到员工拥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对单位工作的重要性, 假设是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而受伤, 毫无疑问我们会认为这属于与工作有关的范畴;其实这两者是类似的,员工专业技能的提升与身体素质的提升,都是对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的极大支持。
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如若要求认定工伤,劳动者需对其确系在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中受伤这一基本事实进行举证。因此, 我们建议劳动者保留好单位组织体育活动的通知书、参加体育活动的服装、病历、医疗费票据、用药明细清单等证据材料,以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同时,我们也建议用人单位,在组织员工参加体育活动过程中,应做好安全保障措施,最好为参加活动的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如若员工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救治,并积极协助员工认定工伤,只有这样,单位才能获得员工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