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概况
据一位网友在“工人在线”网络问政平台反映,其在东莞市某五金加工厂上班,2018年11月28日上班时眼睛不小心受了伤,随后被工友送去了医院接受治疗。当时公司只为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但并未帮其申请工伤。现在自己去申请工伤,却因为未与公司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无法证明劳动关系,导致申报工伤遭遇困难重重,为此,特向广东省总工会工会律师咨询,除了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回复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没有劳动合同的受伤职工要想申请工伤认定,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必须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那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该怎么去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呢?
针对此问题,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已作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以下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表明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综上,工会律师建议员工可尝试搜集更多的证据,例如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工作证明材料等等,进一步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
风险提示
问:入职工登记表能代替劳动合同吗?
答:在一般情况下,《入职登记表》等文件只是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时办理入职登记手续所填写的资料,并不具备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一般情况下不能视其为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广东省佛山市等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如果《入职登记表》等文件资料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劳动合同法定要件的,也有可能认定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其原因主要是如果《入职登记表》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那么即使标题仍为《入职登记表》,其实质也已经是一份完整的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入职登记表》实际上已对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并不存在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