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春节放假等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概况】

    据某位网友在“工人在线”网络问政平台反映,其2017年入职广州某餐饮公司,担任服务员。临近春节前,公司发出通知“2018年春节放假安排如下:21618日(正月初一,年初二、年初三)放假,共三天,期间上班的员工可享受三倍加班工资:215日(除夕)、219日、220日、221日需正常上班,不享受加班工资。”但据其了解,春节放假应当是除夕到正月初六,其中,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上班应当享受三倍加班工资,其余时间上班应当享受二倍加班工资。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春节期间加班工资应当如何计算?

    【回复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决定》(国务院令第644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2号)可知,春节假期实际上包含了两种不同性质的假期,即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属于法定节假日,除夕、初四、初五、初六属于调休后的休息日。

    由于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属于法定节假日,根据相关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一般应按照日工资的300%额外向职工支付加班费;其余四日(即除夕、初四、初五、初六)属于调休后的休息日.故用人单位可先安排补休,对于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日工资的200%额外向职工支付加班费。

    在本案中,公司在春节其余四日(即除夕、初四、初五、初六)假期内安排员工上班并不支付加班工资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按照休息日的标准进行补休或计付加班费。

    【风险提示】

   问: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期间加班,用人单位能否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从上述条文第(二)项的表述可以看出,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工作日加班或者法定休假日加班,即使用人单位安排了补休,也不能免除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