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保缴纳等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概况
据某位网友在野工人在线冶网络问政平台反映袁其最近到社会保险机构查询自己的社会保险基数袁发现该公司仅按照广州市历年最低缴费基数进行缴费袁未依照合同约定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遥因此袁其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袁向公司沟通解决此问题袁公司却不予理睬袁请问院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袁劳动者能否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钥
回复意见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那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属于上述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情形? 对此,广东省司法实践是倾向于认为应当注意区分“未足额缴纳”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区别。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未依法缴纳”仅指“未缴纳”,并不涵盖“未足额缴纳”,只有在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时,劳动者据此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的规定,在本案中,员工如果主张以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将不予支持。
风险提示
问“如果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应如何进行维权?
答:劳动者可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之规定,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进行投诉,要求其责令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则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