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患病职工医疗补助费的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概况

有网友在工人在线网络问政平台反映2014 7月其应聘到A公司就职2015 5 月其在家体检时检查出患有疾病需要住院治疗便向公司提出病休申请

但是休完两个月病假后其再向公司申请继续休一个月时公司认为其病假已经超过了医疗期且病情没有那么严重理应回来上班但这位网友认为自己仍需要看病双方僵持不下

为此公司决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医疗期满后其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位网友疑惑自己得了重病公司除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外是否还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

 

回复意见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第六条中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也就是说,对于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除应按照

《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根据上述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因此,在本案中,A公司以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职工发放六个月医疗补助费。如果职工患的的确是重病,还得增加 3 个月医疗补助费。

 

风险提示

问:医疗期满劳动合同终止能否主张医疗补助费?

答:《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 ) 22 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 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 号)进一步明确规定:“《通知》第 22 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 510 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 1 4 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医疗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能够主张医疗补助费的情形,仅限于“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 510 级”。若劳动者被鉴定为 1-4 级,则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用人单位与其劳动合同终止后无需支付其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