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班工资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

【案件概况】

据某位网友在“工人在线”网络问政平台反映,其在某企业上班,38日妇女节当天单位并没有安排女职工进行休假半天,也没组织过任何活动,照常上班,节后也没有给予补偿、补休或者支付加班费,请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眼下五四青年节也将临近,对于这类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正常工作的劳动者可否获得三倍工资呢?

【回复意见】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妇女节(38),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4)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因此,妇女节及青年节应当放假半天。那么单位不放假的情况下有无补休或者加班费?

针对这个问题,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第六条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予补假”以及原劳动部办公厅给原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规定,“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由此可见,我们倾向认为,如果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恰逢周六日等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的,应当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如果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不是周六日等休息日,那么用人单位只需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无需支付加班费。

【风险提示】

问:劳动者是否一定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的加班费?

答: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出具以来,几乎全国的劳动部门都是按照这个函的规定来处理此类事件的。但仍有部分司法判例认为,该复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上位法条款是相冲突的,当属无效。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项,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期间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以及《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等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额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即无论是全体公民休假日还是部分公民休假日,当然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节日,依法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信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