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休息日的常见法律问题
【案件概况】
据某位网友在“工人在线”网络问政平台反映,其是一名公司保安人员,其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为配合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需要,常常要在休息日加班加点;而他同事是一名推销员,其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其有时候在休息日进行推销工作。根据他们反映的情况,他们能否要求单位支付在休息日工作的加班费?
【回复意见】
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一般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也就是说,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1.5倍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3倍支付工资报酬。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区分休息日,故无休息日加班支付工资200%的工资报酬规定。因此,在本案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休息日加班,单位不需支付加班费。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不定时工时制在休息日工作也是没有加班费的。因此,在本案中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在休息日加班,单位不需支付加班费。
【风险提示】
问:是否所有的行业都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综合计算工时制的适用范围主要分以下几类,一类是连续作业的行业,例如:交通、铁路、邮电等行业;第二类是季节性的行业,例如:地质、资源勘探、建筑、旅游等行业;第三类是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第四类是可以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班作业的行业。从事这些行业的企业,可以到企业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依据不同地方的规定,一般是2年或3年左右需要审批一次。但是,原劳动部曾经在1996年前后对一些行业进行了统一的综合计算工时批复,例如:交通、铁路、航空、邮电等行业。这些批复还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这些行业内的企业原则上无需再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不过,应当就本企业内综合计算工时的岗位以及人员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备案。
□信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