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方协议解除的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概况】
据某位网友在“工人在线”网络问政平台反映,其是一名大四学生,今年3月份与一家公司以及学校三方签订了“三方协议”即《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约定其自签订三方协议之日起被公司正式录用,如果一方违约,责任方需付4000元违约金。但今年5月,其受到了另一家实力更雄厚的公司的青睐,便向单位提出解除之前签订的三方协议,而公司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据其了解,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的,才需要支付违约金,因此,认为自己不应当向公司交付违约金。为此,该网友特向广东省总工会咨询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回复意见】
三方协议的签约主体一般是应届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者。在签订三方协议时,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劳动关系,所以三方协议的本质是一份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受《合同法》,而非《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各方可就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在协议书明确约定,而违约金属于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所以如果三方协议约定了违约金条款,那么原则上对各方产生法律效力。任意一方违反了三方协议,一般应当按照三方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等)。当然,如果三方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远超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那么违约方可依法申请司法裁判机关进行调整。
结合这位网友在本案中的情况,我们倾向认为《三方协议》由各方自愿签订,且该协议也不存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那么三方协议一般是有效的。对于有效的协议,各方均应当严格遵守;如果出现违约的行为,那么违约方就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三方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而这位网友又存在违约金所指向的违约情形,那么用人单位是有权主张违约金的。但是,如果违约金的金额远超用人单位所遭受的损失,那么这位网友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整。当然,如果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的话,我们建议最好还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尽量把彼此的损失降到最低。
【风险提示】
实践中,不少单位为了留住毕业生,约定高额违约金,以此约束毕业生。有的毕业生不了解协议的内容或者为了完成学校安排的任务,抱着敷衍的态度草草签约,一旦发生纠纷才追悔莫及。在这里提醒各位毕业生,由于三方协议一经签订原则上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如果签订后如果发生违约行为,那么就有可能需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在签订就业协议时一定要充分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充分考虑自己的就业方向和未来自己的职业发展规划,审慎做出是否签约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