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育津贴的常见法律问题


【案件概况】

据某位网友在“工人在线”网络问政平台反映,其毕业后于20153月入职某公司,公司于20163月才开始为其缴纳生育保险。现已怀孕9个多月,其想向公司申请生育津贴。但公司以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未满1年,不符合申领条件为由,拒绝发放生育津贴。为此,该网友特向广东省总工会咨询关于生育津贴的相关法律问题。

【回复意见】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只要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女职工就能享受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即便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女职工仍能享受生育津贴,但改由用人单位支付。需要说明的是,因符合计生政策而增加的产假期间,女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

如果女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但生育的,用人单位应先向女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待为女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年后,再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显然,公司以你缴纳生育保险费未满1年,不符合申领条件为由拒绝发放生育津贴的行为违法。建议你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风险提示】

问:生育津贴如何计发?

答:女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等于生育或计划生育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因符合计生政策而增加的产假天数除外)。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信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