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全国和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困难帮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工总〔201624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中央驻穗单位和省属(集团)公司及有关厅(局)工会:

现将《广东省全国和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困难帮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总工会

2016822

 

广东省全国和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困难帮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全国和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以下简称劳模)困难帮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的发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总工办发〔201419号)、《广东省老劳模生活困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3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帮扶资金是指由省总工会年度预算安排,用于帮助解决我省全国和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生活困难和开展相关关心关爱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帮扶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医疗帮扶补助金、特殊困难帮扶金和生活困难补助金。帮扶资金按照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通过逐级申报、分级负责、银行卡(存折)实名制方式发放。

第四条  省总工会财务部负责帮扶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下达和办理拨付。帮扶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省总工会经审会的审查、审计监督。

第五条  省总工会经济工作部承担帮扶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帮扶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和具体发放。各地级以上市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负责收集核实劳模相关信息和申请,接受省总工会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督查。

第六条  帮扶资金的用途:

(一)缓解劳模本人因患病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重点解决劳模本人患有重大疾病、慢性疾病以及自付医疗费用支出较多等困难。

(二)缓解劳模本人因患病、失业等原因造成的临时性生活困难。对因干旱、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的劳模给予适当帮扶。

(三)帮助解决劳模本人收入较低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

第七条  帮扶标准:

(一)第六条第一、二款所述困难,按严重、中等、一般三种程度划分:1.严重困难。包括劳模本人患有大病、重病(癌症、肾衰、中风、瘫痪等),或遭受意外重大伤亡事故或特大自然灾害等。2.中等困难。包括发生住院、手术及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3.一般困难。患有慢性疾病、需长期服药、自付医疗费用支出较多,或遭受一般性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临时生活困难。医疗帮扶补助金和特殊困难帮扶金,按当年度申报补助的人数和预算的资金总量平衡安排。

(二)第六条第三款所述困难补助标准线为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或人均养老金的1.2倍(在职按当地职工人均工资标准,退休按当地人均养老金标准),补助额为标准线与劳模本人实际收入(不含劳模荣誉津贴)的差额。

(三)严重困难者专项补助年度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0元,特殊情况需超过的,由各地级以上市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专题上报,省总工会审核确定。

第八条  帮扶资金的发放工作流程为:个人申请→企业工会(居委会)签署意见→县(区)、市总工会或省级有关产业工会审核申报→省总工会初审→系统公示→省总工会核准→下拨帮扶资金至个人账户→下发帮扶资金通知。

帮扶资金须个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申报,并填写申报表(格式附后)。其中医疗帮扶要附医院发票、相关病历;特殊困难帮扶要附有关证明材料,属于因遭受自然灾害等导致特殊困难的需附上受损情况照片。

帮扶资金下发后由各地级以上市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以短信、电话或函件等形式通知受补助劳模本人。

第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本市、本产业相关工作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