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安排员工休息日休假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支付问题?

【案例1】王先生是公司财务人员,公司实行每天八小时工作制,周末休息两天。但最近因工作繁忙,王先生不得不在周六加班。现公司安排王先生补休。但王先生请求公司支付加班费,放弃补休。公司不同意王先生提出支付加班费的请求,并且要求他在三个月内补休完。

请问如果公司同意王先生的请求,那么王先生的加班费如何计算?公司能否选择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费呢?如果公司安排补休,那么补休要在多长时间内安排完毕?

《回复意见》

1、关于加班费的计算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由该规定可知,休息日加班费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如果安排了补休则无加班费)。

如果公司不安排王先生补休,那么就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对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执行存在差异,有按约定标准的,有按最低工资标准的,有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也有按工资总额除加班费的。

2、关于选择补休或支付加班费的问题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才支付加班工资。可见立法原意是优先保障休息权,且由用人单位进行安排。因此,公司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后,到底优先选择给员工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这个选择权在公司。因此,公司安排王先生补休,而不支付加班费的做法是合法的。

3、关于补休需多长时间安排完毕的问题

关于补休在多长时间内安排完毕,国家层面的规定在这方面是空白。个别地方法规有规定,如江苏规定6个月内,江西规定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内安排补休,否则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广东没有相关规定。我们倾向认为补休没有时间限制。

【案例2】赵女士是公司文员,每天工作六小时,每周的星期日休息。现其不满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工作,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请问休息日必须得是周六日吗?公司安排赵女士每周工作六天,但合共未超40小时的,这种情况算加班吗?赵女士在休息日休息的,公司需要支付工资吗?

《回复意见》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周六、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则可灵活安排,休息日不一定是周六、日。按照劳动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保证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赵女士每天工作六小时,每周工作36小时,星期日休息,每周工作没有超过40小时。根据目前司法实践,对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实行每周工作6天,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这并不违反相关规定。因此,即使赵女士星期六上班,但也不属于休息日加班,故不支持加班费的诉求。

此外,对职场人士而言,休息日正常休息是没有工资的。根据人社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的规定,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21.75天,可见,计薪天数是不含休息日的。因此,企业无需支付休息日工资。

□省总信访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