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迁,员工不愿随迁如何处理?

【案件概况】

据网友“hua0421”在“工人在线”网络问政平台的反映,公司去年年底搬迁,计划搬到距离原地址十几公里外的地方,员工大多不愿意去那里上班,遂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员工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后,遂向广东省总工会咨询该如何处理。

【回复意见】

企业搬迁的情况下,员工不同意随迁,如何处理?这个问题需要区分情况对待,可分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搬迁和本行政区域外的搬迁两种情况。

1)本行政区域外的搬迁

企业搬迁至本行政区域外的,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果职工不愿意随迁的,则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应依法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2)本行政区域内的搬迁

本行政区域内的搬迁则需要根据企业搬迁是否对职工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而区别对待。

如果企业搬迁对职工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影响不大,比如企业只是搬迁到本市的另外一个临近的区,或者企业为职工提供了班车、其他便利条件,职工的正常上下班、住宿和子女上学等均基本不受影响的,则我们倾向认为用人单位无须与职工协商一致,并且职工应当服从安排,如职工拒不搬迁且拒不上班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不服从管理或旷工进行处理。

但是,如果企业搬迁对职工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影响很大,比如企业从一个地级市搬迁到距离较远的另一个地级市,职工的正常上下班、住宿、子女上学等可能均将受到很大的影响且企业不能消除这种影响的,则我们倾向认为职工有权拒绝跟随企业搬迁至新的工作地点。此时,职工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风险提示】

企业搬迁,员工不同意随迁的,应尽量与单位协商解决,切勿采取拒绝到岗、绝食静坐、集体停工、请愿维权等过激行为,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职工如有上述行为,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不服务管理或旷工,届时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须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省总信访办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