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岗区总建立重大劳资纠纷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维权维稳工作,3月3日,深圳市龙岗区总工会制定了《重大劳资纠纷报告制度》。该制度对重大劳资纠纷的报告责任主体、报告内容、报告时限、报告方式等方面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根据《重大劳资纠纷报告制度》规定,三种情形需要及时报告:一是30人以上的劳资纠纷,二是由劳资纠纷引发的职工自杀、跳楼、堵路、罢工、集体上访等有重大影响的事件,三是重大劳资纠纷隐患。重大劳资纠纷及隐患要尽量事前摸清情况,掌握动向,并向上级预警报告。重大劳资纠纷发生后,街道总工会、区属各单位工会及行业工会要在24小时内向区总工会报告。
制度要求,重大劳资纠纷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街道总工会、区属各单位工会及行业工会对本辖区、本系统内发生的重大劳资纠纷及隐患,要进行排查,提前预警,提前介入,并随时掌握其动态,及时报告,及时与当地劳动、司法等有关部门参与协调,及时将协调结果上报。同时,为进一步把此项制度落到实处,重大劳资纠纷报告制度实行报告制度检查制,对各单位的报告情况,区总工会将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此项工作作为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此项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发挥工会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协调人的作用,对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和“重劳”案件的发生起到重要作用。
□潘贵冬 闫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