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

粤工办[2010]2号

省总机关各部门,省总直属单位:

为严肃组织纪律,加强领导干部外出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精神,经主席办公会议同意,现就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领导干部为现任的省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纪检组长、经审委员会主任,巡视员、副巡视员,省总工会机关副处以上干部,省总工会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二、现职省总工会领导干部、省总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工作日离开广州或本省,时间在13天的,应事先口头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外出;4天以上的,应提前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出国(境)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离开广州或本省、出国(境)的,省总常务副主席向主席请示报告;副主席、纪检书记、经审委员会主任、巡视员、副巡视员向常务副主席请示报告;正处级干部向分管主席请示报告,副处级干部向本部门(单位)一把手请示报告。

三、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因故需要逾期返回的,必须请示报告并经同意。

四、严肃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的纪律。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外出请示报告制度,对外出不请示报告的领导干部,要给予批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党纪处分。

省总工会秘书科具体负责领导干部外出的登记和反馈,整理省总领导每周公务活动安排表,协助主要领导做好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有关工作。

广东省总工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