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重组中要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利益
7月24日发生在吉林省通化市的通钢事件,就是一件十分典型的案例。这起由国企改制诱发劳资矛盾而酿成的群体性事件,造成7个高炉一度停产、1名企业高管被殴致死,引起了国内外的高度关注。
有关法规明确:职工代表大会是工人表达利益诉求的最主要渠道,但是事实上,职工在一些企业中的参与权和话语权弱化,职代会往往被虚置,有的甚至连个形式都不走。一些劳动关系研究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了上述症结所在。日前,全国总工会发出通知,再次强调企业在改制中必须依法依规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明确“企业改制方案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的裁减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既未公开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视为无效……”
中华全国总工会日前发出《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了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切实尊重职工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广大职工是改革的主体
《通知》中特别强调,“要将改制方案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的裁减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既未公开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视为无效。”
陈荣书说,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各级工会要协助和监督企业将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等企业重大决策问题,及时向职工群众公开,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督促企业在实施改制时,将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完善职代会制度,
让职工充分行使主体权力
实践多次证明,离开了企业的改革发展,职工的根本利益就会受到影响;离开了职工对改革的理解、支持,企业改革就会失去动力。
全总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说,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要坚持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严格履行民主程序。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工会要做好职工代表选举和培训工作,确保在职工代表构成中,领导干部的比例要符合法规的规定,一般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20%;会议组织工作中保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在对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进行表决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且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会后,企业工会要组织职工代表监督企业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依法维护职工权益
全总新闻发言人李守镇说,维护职工权益是企业改制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法规政策和措施比较完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政策和操作程序方面的规定也比较明确。在企业改制中,企业工会积极发挥职代会和厂务公开制度的作用,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实现企业和职工的“双赢”。
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工会要督促企业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工资等多项债务,补缴欠缴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做好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重新签订工作,及时为职工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做好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工作;同时协助企业做好职工就业安置工作和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加强对企业劳动争议的调处,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
陈荣书透露,下一步,全总将对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保护工会干部合法权益进一步采取措施。
“各级工会要遵循‘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把两者有机统一起来。一方面,要引导职工支持改革,为企业改革发展积极作贡献;另一方面,要督促经营管理者切实尊重职工的主体地位,严格依法履行民主程序,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巩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陈荣书说。
全总十分重视企业工会工作,2006年制定下发了《企业工会工作条例》,2007年又制定下发了《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这些都对保护改制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下一步,全总将对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保护工会干部合法权益进一步采取措施。各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以及改制企业工会的上一级工会加强对改制企业工会指导,坚决支持企业工会干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改制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保护,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建立健全保护改制企业工会干部责任制,逐级承担保护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职责等。同时,对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会干部给予表彰奖励;对在企业改制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工会干部,责令其改正;对玩忽职守、不作为,损害职工利益、导致发生群体事件且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国工会章程》和有关规定予以罢免。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