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算工伤吗?

胡芳军

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广东工会法律服务团成员

广东晟晨律所合伙人、副主任

不少企业会招聘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他们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并未正式退休,仍继续在单位工作。这样的员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算工伤吗?若不属于工伤,应当如何救济自身权利?

一般退休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

我国《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因此,一般情况下,我国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的,即视为达到退休年龄,开始享受退休待遇。

员工达法定退休年龄仍继续工作的,与单位构成的是劳务关系

员工退休之后,还可以与单位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也得到解除,若在此情况下员工选择继续工作的,与单位构成劳务关系。

工伤不被认定,可通过及时取证、民事诉讼等方式救济自身权利

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受到事故伤害,还可以要求工伤赔偿吗?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明确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受到事故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但是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因此结合广东省内相关司法实践,员工受到事故伤害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与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其受伤或死亡已不具备被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条件。

若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受到事故伤害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员工应该如何救济自身?《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明确,“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故按照广东省及国家有关规定,员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并未正式退休,仍继续在单位工作的,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并不算工伤,员工应当及时取证,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毫无疑问,法律并非十全十美。社会是运动的,但法律不可能时刻反映社会变化,法律总是不可避免地存在滞后性。现阶段,许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选择继续就业,超龄用工的情形会越来越普遍,但是我国现有的劳动法律并没有很好地适应我国社会的发展。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全面保护,超龄用工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应当成为立法者接下来思考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