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期间,企业停工停产的待遇如何发放?
【案件概况】
网友吴女士从2017年1月起入职一家餐饮企业,担任服务员,至今已经三年了。由于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她所在的单位受到严重打击,一直不能正常营业。她也一直在家等待复工通知。
到了今年2月,单位向全体员工发出通知,称新冠肺炎疫情使单位遭受严重的生产经营困难,无奈停工停产。停工停产期间,单位按照最低工资的80%向各位员工发放生活费。
工资的骤减让吴女士很彷徨。虽然她理解单位的困境,知道单位确实没有能力按照原来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但由于家里的开销并没有因为新冠肺炎疫情而减少,生活压力让她越来越透不过气。于是她特向广东省总工会的工会律师咨询: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企业停工停产的待遇如何发放?
【回复意见】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出于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考虑,人社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该意见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企业停工停产的,应当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支付相关工资待遇。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在本案例中,由于当时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吴女士的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不能一发生停工停产就直接按照最低工资的80%发放生活费。
【风险提示】
问: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劳动者可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陷入严重困境,有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并致用人单位停产、限产,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停工限产期限。停工限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生活费。停工限产超过合理期限或约定期限,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因此,停工停产超过合理期限或约定期限,职工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