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情况调研与思考
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实行企业民主管理的一种形式,有关这项制度建设的要求、内容纳入《公司法》中,各地工会组织积极地大力推动这项工作,2006年,广东就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总工会等省九部委名义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工总[2006]123号),推动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立这项制度目的非常明确——发挥职工民主管理的作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但这一载体运作效果如何,是否实现制度设计预期目的,需实践检验,就我省推动建立这项制度的情况看,客观地说,这项制度仍处于有待自身进一步完善的过程之中。近期,根据全总民管部工作布置(11月份召开加强公司制企业民主管理立法工作研讨会),省总基层组织建设部专题开展了有关职工董、监事制度建设情况的调研,将了解到的情况和对问题的思考作以下汇报:
一、广东职工董、监事制度的建设情况
市场经济最显著特征之一就是,企业追求效益最大化,劳动者争取劳动力价值回报最大化。市场经济体制下所建立的制度机制围绕这一特征实行资源配置,一项制度机制在市场经济中是否有生命力,取决于它与市场结合的紧密程度,取决于它是否合符(满足)它所发挥作用领域(对象)的要求。职工董、监事制度是我国建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推行建立的新型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有其强大的生命力,但在适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融贯实际的过程中,仍需历经自身逐步发展完善的一段历程。
(一)普及率有待提高
就目前广东公司制企业看,建立职工董、监事制度企业的数量不多,深圳是经济特区,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算是走在前列的地区,但要找出几家正规建立职工董、监事制度的也寥寥可数。其它市更是凤毛麟角。早在2006年,当时广东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为草拟《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工总[2006]1 23号),到某市一家上市公司调研了解情况,公司经营农畜产品,是该行业省内首屈一指的股份有限公司,座谈会上,组织者介绍在座的都是企业招录的大中专学生,是高素质员工,当问及职工董事制度时,竟然没人知道新公司法有关于职工董事的规定。广东发展银行,是我国银行管理改革试点行,该行偿试以市场换先进管理经验的办法,聘请美国花旗银行管理团队打理业务,中方工会要求依据中国法律建立职工董事制度,但外方一直以公司章程没此款规定为由,拖着不同意建立职工董事制度。近期,我们通过省工业、省财贸工会系统联系已建立职工董、监制度的企业(集团)想听听反映多了解些情况,但得到的回复却是,目前,所建立的职工董、监事制度流于形式,企业忙于生产,对这方面问题情况谈不出其所然。
(二)褒贬不一,贬大于褒
市场经济背景下的企业,日趋现实,更讲求付出回报比,在他们看来,既然投入建立了一项制度,就应使它为企业带来好处,让它起推动企业发展的作用,否则,能免则免。目前有关职工董、监事制度的法律定义,仅停留在它可作为完善企业法人治理构的其中一项制度的层面上。正因没作太多相关操作性实质性意义的规定。给这项制度运作留下很大的空间。在市总工会召开的座谈会上,市总的同志立场鲜明认为——作为工会方就应站在职工立场上,多为职工讲话办事,为他们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这项制度必须建立。而走访多家企业的副老总(其身份就是企业董事或职工董事),站在企业立场站在具体操作角度上,他们提出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方面:一,表决权比例问题。董事会是企业经营决策机构,它的东家是股东,其使命是最大限度地运营好企业,为股东谋利,进入董事会职工代表的使命是为职工方争取权益,在根本性质上、总体利益上两者(或双方)难免意见相悖与博弈,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职工董事占少数,职工方属于被绝对压倒方。二,身份界定问题。国资委监管企业的领导人员,是组织部门国资委任命管理的干部,现在的国有企业(集团)已经很少设专职工会主席了,一般都是副书记,纪检书记兼任工会主席,首先他是党政领导,其次才是工会主席,这种角色代表劳权?还是产权?难以定位。三,名额比例问题。企业董事会成员名额是按股东持有股份确定,为经营需要还增设一些独立董事,常常会以名额有限为由,不留职工董事席位。四,代表性问题。《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或可以)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业务多元化,行业跨度大,如同一企业内既有电子商务业务,同时也经营农产品批发,选举产生的职工董事只能代表他所在单位的那部分职工,并不能代表本企业其他群体的职工。五,董事会会议决策内容问题。董事会是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机构(实质上的经营班子),会议研究讨论多数是运营方面问题,如一家贸易公司,章程规定凡动用60万以上的资金运作就要通过董事会,有段时期公司几乎每天都召开董事会,如果其中有职工董事,是否每天都得让他参加会议。涉及经营生产,要求职工董事,一方面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另一方面要紧紧跟上决策层的快节奏。并不是所有普通职工都能达到和保持这种境界。
来自工会方面的意见,认为建立职工董事制度意义积极,第一,可以实现参与权、知情权,反映权。建立这种制度起码有了反映职工声音的渠道,通过参与高层会议能及时了解掌握企业重大决定和动向。第二,职工董、监事制度是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工会应占领、守住这一阵地,再逐步加以完善。
二、推行职工董、监事制度受阻原因分析
就当前我省推行职工董、监事制度的实际情况看,其阻力来自以下方面:一,产权劳权势力不对等。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现实中,最终掌握话语权、决定权的是产权(行政)方。二,制度本身势单力薄。就目前法律规定的职工董、监事制度,只是以这是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其中一种形式的面目出现,即是说它仅以一个壳的形式在法律中亮相,一些有力度的实质性配套内容没有跟上,锋刃不利,何谈得心应手。三,步入职工董、监事制度轨道,后继工作未必跟得上。作为生产单位,企业主要任务是盈利和持续经营,董、监事制度就是为这一目的服务的,以职工代表身份进入董、监事会,受职工之托,肩负争取劳权利益重任,产权、劳权难免利益取向不一致,但融入同一决策体系后,就必须明确一个宗旨,那就是以大局利益为重,为企业发展(负责)服务。也就是做到“劲往一处使"。就对职工董、监事参与决策的能力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一是在决策机构内不能掉队,须做到:“说得上话,表得了态,出得了力”,有为才有位。二是如何把握争取劳权利益的度,既在维护企业整体利益的同时又最大限度地为职工争得利益。这需要职工董、监事背后有一个强有力团队的支撑。
建立推动一项制度不是孤立的,需支付成本,上述二、三点说的都是制度成本的问题,而职工董、监事制度建立成败与否,很大程度上也是在于解决处理好成本的问题。职工董、监事制度成本涉及组织体制、教育培训等一系列更深层次的问题,需逐一解决。
三、职工董、监事制度建设的几点建议
根据近期调研情况,在收集各方意见建议基础上,归纳整理了一些观点,提出修改公司法中有关建立职工董、监事制度的一些建议,谨供参考。
(一)在法律中提高职工董、监事制度发挥作用的份量。具体意见是职工董、监事制度不应孤立无援,应当与其他民主管理形式联系起来,如职代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成熟的民主管理制度体系,具有法律地位,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出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董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但在涉及有关职工权益方面的问题上,法律应酌情考虑职工董事代表全体员工的声音,在董事会表态,代表的是职代会决议的意见。因此,在有关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表决上应增加职工董事表决权权重的份量。
(二)发挥工会组织后盾作用。随着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进和市场竞争因素决定,对企业管理的要求越提越高,要在企业决策团队中有所作为,对职工董、监事自身能力水平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因此,一方面,工会组织要有具体措施.提高进入董事会职工代表的素质,另一方面,工会组织作为强有力后盾,应为身处一线前台的职工董、监事提供头脑、点子等诸多方面的支援。这些方面因素应在法律中应体现出来。
作者单位:广东省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