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用人单位能否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在广东地区,如果自原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职工将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案件概况】
网友林先生在“工人在线”网络问政平台反映,他于2015年12月1日入职广州某民营企业。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
2018年12月,虽然林先生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公司始终没有与他续签劳动合同。由于林先生在原劳动合同届满后仍在用人单位处工作,他认为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但经林先生多次催问,用人单位至今仍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他特向工会律师咨询: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的,用人单位能否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回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见,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一般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相匹配,也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本事件中,用人单位和林先生的劳动合同已经在2018年12月届满,由于劳动合同并未解除或者终止,林先生也一直在用人单位处工作,所以双方应当续订书面劳动合同。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广东地区,如果自原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职工将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立法本意是要引导劳资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构建和谐的用工关系,其本质是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为前提的惩罚性条款。因此,无论是“未签订”还是“未及时续签”,用人单位均有过错,应当支付二倍工资作为惩罚。
【风险提示】
问: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否有宽限期?
答:对于这一问题,各地的做法存在差异。从宽限期的立法本意来看,它是劳资双方的“相互考察期”,以确定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在劳动合同届满且双方用工关系仍然存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原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及情况均有所预测,因此,在此情况下,“相互考察期”是否具有必要性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指出:“……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在广东地区,用人单位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有一个月的宽限期。不过,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过劳动关系,双方对彼此都十分了解,如果双方都愿意继续用工的话,建议尽快续签劳动合同,无需等到一个月的宽限期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