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意见

总工发[2008]42号

及时、有效化解劳动争议,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是工会组织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为全面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立法宗旨,规范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明确了工会在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地位和职责。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重要性,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紧密结合起来,强化大局和责任意识,加强本地区、本单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切实承担起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职责。

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培训工作,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列为工会系统“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通过培训,使广大职工和工会干部了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主要内容,使劳动争议调解员和工会兼职仲裁员全面理解并准确把握法律的具体规定,切实提高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加强领导,制定规划,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配合,力争在年内对现有工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人员普遍轮训一遍。新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须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各级工会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和社会资源,送法下基层、送法进企业、送法到职工,深入宣传劳动争议处理法律知识,努力营造法律实施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职工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增强其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反映诉求,理性维权,力求以协商、调解方式妥善解决劳动争议。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和预警机制

加强预防,是工会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重点。各级工会要坚持“预防为主,防调结合”的方针,不断健全和完善职工普法宣传教育制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制度等,充分发挥和拓展这些制度整体预防劳动争议的功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重点做好预防工作,调解委员会中的工会代表要与企业代表加强协调,共同研究劳动关系热点、难点问题,共同完善预防机制建设。发现争议苗头,及时采取措施,做到超前防范,防止形成争议,力争把隐患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共建和谐企业。

工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企业、行业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地方劳动争议信息协调制度、信息收集和分析评估制度等,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警机制,防范可能出现的突发性集体劳动争议。要注重发挥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

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和工会信访部门及其“12351"工会维权热线的联动功能,整合资源,协调沟通,及时掌握信息,迅速调处化解纠纷隐患,有效防止重大劳动争议发生。企业工会要切实承担起“第一报告人"的重要职责,发现重大劳动争议隐患,要及时到现场了解情况,防控事态扩大,并在第一时间向同级党政和上级工会报告。各地工会要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应急反应与协调机制,对有可能引发重大劳动争议的问题,及时与有关各方会商,快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协调处理,防止矛盾升级。

三、强化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参与劳动争议调解是工会的法定职责。县(市)区总工会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的要求,抓紧对现有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摸底调查和必要调整,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工会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有效开展。在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要将工会组建与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同步进行,力争在二年内,使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建率达到80%以上。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的企业,应当配备专职调解人员。上级工会要加强工作指导,不断提高调解实效,树立调解权威,最大限度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

在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要依法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不断扩大调解工作覆盖面。要完善工作制度,充实调解人员,落实调解经费,确保区域性(行业性)调解工作依法、有效开展。要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加强与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基层调解、仲裁调解、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相衔接制度,努力构建社会化“大调解”格局,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切实发挥调解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四、积极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办案,是工会的法定职责。当前.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激增,仲裁委员会办案压力巨大。各地工会要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的协调,主动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要积极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制定,不断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按照三方性原则推动仲裁组织和机构建设,确保仲裁委员会依法行使仲裁权,树立仲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工会设立派出庭或仲裁分庭,推进派出庭或仲裁分庭独立办案,以及工会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承办案件。要依照法律规定,配强、配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的工会代表和工会兼职劳动仲裁员,积极参与仲裁委员会各项工作和仲裁庭办案工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的工会代表要积极参与仲裁委员会各项制度和工作规则的制定,参加仲裁委员会会议和重大劳动争议案件研究处理。工会兼职劳动仲裁员要积极参与仲裁办案,推动仲裁工作及时、公正、高效运行。要建立和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对工会兼职劳动仲裁员提出明确要求。工会兼职劳动仲裁员年办案量原则上不低于仲裁案件总量10%。所在工会要为仲裁委员会的工会代表、工会兼职仲裁员履行职责提供支持和保障。

要密切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大对工会兼职劳动仲裁员资格培训和轮训力度,加强工会劳动仲裁员队伍素质建设。对取得劳动仲裁员资格的工会干部,要督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时聘任,列入仲裁员名册,确保其依法履行仲裁职责。对聘任工会兼职劳动仲裁员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五、依法参与劳动争议诉讼工作

依据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工会不仅对职工当事人负有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同时具有参与并协助人民法院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审判需要,一些地方工会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开展劳动争议案件诉前调解工作;一些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劳动争议审判庭、职工维权合议庭和劳动争议巡回法庭,依照法定程序任命符合条件的工会干部担任陪审员,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使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善于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会干部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大量案件经工会调解员和职工陪审员诉前调解得到妥善解决。各地方和产业工会要注意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完善机制,进一步推进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诉讼工作。

   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等协调配合,积极整合社会资源,组织专兼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和工会公职律师等,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劳动争议职工当事人,提供及时、快捷的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