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会法人制度建设的情况调查
根据全总、省总的要求,最近,我市对市直及各县(市、区)开展工会法人制度建设工作及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现把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我市开展工会法人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工作情况
我市自1995年4月以来,开展社团法人资格审核工作,至今已历时10年。根据统计,到8月底止,我市1999个基层工会组织,已有646家办理了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占总数的32.3%。一直以来,我市总对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和管理工作非常重视,将这项工作当作重点来抓。主要措施有:
1、大力宣传,提高工会干部对工会法人制度的认识
近年来,我市以宣传《工会法》、《广东省实施(工会法)办法》为契机,开设专门课程,讲授工会法人制度的知识,提高基层工会干部对工会法人制度地位、意义和作用的认识,为开展工会法人登记和管理工作打下基础。在开展宣传活动中,市、县(市、区)工会向基层工会印发了相关法规、文件资料5000多册。同时我市认真贯彻《广东省基层工会委员会社团法人资格审查确认办法》。并通过举办学习班,把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作为各级工会干部业务培训的一项内容,使各级工会更好地了解掌握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的程序和办法。
2、规范管理,认真做好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审查和发证工作
市总落实组织部为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法人资格的审核、登记、发证和管理工作。我市先后转发了省总《关于做好(广东省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发证工作的通知》(粤工组字[1995]4号)及省总工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我省工会法人组织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通知》(粤工总[2000]42号),规范工会法人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工作,并进行广泛的宣传,认真开展审查登记工作。市总开通了咨询电话,公开了办证程序,随时接受基层工会的业务咨询和受理审查办证业务,为基层工会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3、依法治会,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取得了初步效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工会法人地位越来越引起工会系统乃至全社会的重视。特别是今年以来,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入,银行帐户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开设有工会专门帐户的基层工会纷纷到市、县(市、区)总工会办理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市总工会有时一天便办了10多个,出现排队办证的局面。经调查,我市646家已办理法人资格证的基层工会,全部在办理了组织机构代码、银行帐户中使用过。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已引起基层工会的重视和社会的关注。
二、存在的问题
10年来,我市对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和管理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根据调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会法人地位在有些单位未得到行政的认可。有些单位对工会法人地位认识不够,把工会作为单位的一个部门看待,认为本单位工会的活动经费是由行政直接拨给的,工会有没有工会法人资格证,开不开基本户一个样。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反映,会员活动经费都是老板给的,需要的时候就找老板要。有些老板也不喜欢工会另开户口,认为工会是和他抢权力。
2、部分单位工会主席对工会法人资格认识不足,不够重视。不少单位的工会经费由行政统管,基本户无法由工会支配,工会主席没有经费字权,大小活动费用都由分管的领导签批。工会法人地位在这些单位未得到体现,致使工会主席认为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可有可无,开多一个帐户反而麻烦,对此项工作不够重视。
3、工会法人资格证办证率偏低,工会法人变动、撤销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根据我们对市直和各县(市、区)工会的法人登记工作的调查,全市办理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的单位为仅占1/3;在办证的基层工会中,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所占的比例更低。在企业撤销、破产、合并时,工会组织随之消亡,但均没有办理工会法人注销手续。还有些单位在资格证过期或法人已经更换后,也不来办理变更手续。
4、法律法规对工会法人制度管理没有明细的规定,在具体操作上遇到一定困难。在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各级工会实施工会法人制度管理规定不够明确,使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审核登记变得可有可无,没有法律约束力;现行工会法人资格审核登记收费及其标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属违法收费;按有关部门规定,工会领取法人资格证书后,到质监部门办理代码证的收费过高,增加了基层工会的负担,也影响了基层工会法人资格证登记的积极性。
5、部分单位工会帐户在我市年审未能通过,面临撤销。今年6月以来,我们不断接到县(市、区)工会及市直基层工会反映,工会帐户在年审中不能通过,银行不把工会作为一个独立法人看待,认为一个单位不能以两个不同全称开设两个银行帐户,原单位工会开设的银行帐户只能改用单位(行政)的全称、单位的印鉴不能保留专户,致使部分单位工会银行帐户在审核中要撤消或并人行政基本户。为此,市总工会多次派员与人民银行协商,他们的说法是银行帐户软件设计的问题,并表示要将情况上报总行审批,但至今尚未解决。因而引起不少基层工会主席的不理解,给工会开展正常活动带来一定的影响,也违背了工会经费独立原则。
三、加强工会法人制度建设的几点几点建议和对策
1、提高认识,进一步确立工会法人的主体资格。所谓法人,是按照一定的宗旨和条件而建立起来的、具有明确活动目的和内容、有一定组织机构的社会组织。它以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参加民事活动,以自己所得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独立负担由自己活动所产生的财产责任。我国《工会法》第14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工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从工会组织本身来看,也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资格条件:一是我国各级工会组织都是依法成立的,并且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二是各级工会都拥有自己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三是各级工会都拥有自己的正式名称和组织机构,都有必要的设施和场所等物质条件;四是绝大多数基层工会组织,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活动中诸如赔偿经济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其它民事责任。具备条件的各级工会应该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的资格。取得这一资格,对于保证工会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享有与其它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其工作的正常开展和依法参与各种维护职工权利的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例如,基层工会组织兴办企事业,在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组建职工持股会,开展经济技术交流,签订集体合同、经济合同、民事合同,也可以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参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等。因此,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大《工会法》的宣传力度,利用工会在党校和普法培训班上讲课的机会,向各级党政领导和企业负责人讲授工会法人制度的法律知识。在工会干部培训班上开设工会法人制度讲座,加强工会干部业务培训,并利用新闻媒体和工会内部刊物宣传工会法人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使全社会对确立工会法人资格地位形成共识,为工会开展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银行方面要积极配合工会的工作。根据《工会法》第十四条规定,以及粤工办[2004]42号文“各级工会必须凭‘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在银行依法开设‘工会经费集中户’和‘工会工作费户’帐户”,总工办发[2004]23号文“各基层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单独开设帐户,独立进行核算,不允许与本单位机关财务、或党团其他组织财务合并帐户集中核算,也不允许将工会财务纳入当地会计结算中心管理。凡已经合并或已经纳入的,应以纠正”,茂财库[2005]10号文“市级改革单位按相关规定开设的党费、团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帐户予以保留”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应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户进行经费核算。人民银行应该根据以上有关规定,妥善解决各级工会开设银行帐户的问题。同时,对过期的、法人身份变更的基本户给予有效的限制,促使基层工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3、制订工会法人制度的配套法律法规及实施办法。要在法律上明确违反工会法人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增强工会法人制度建设的刚性要求。在实施过程中对各方面收费标准要有明确规定,降低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提高基层工会办证的积极性。
4、各级工会要加大对工会社团法人资格审查登记和发证工作力度。我们从有关方面了解到,目前,我国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的登记发证的比例偏低。我市登记发证率也不高。各级工会要采取措施,进一步深化工会法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程序,积极开展基层工会社团资格的审查、登记和发证工作。要把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作为今后办理工会法人登记的重点,在组建工会的同时开展工会法人资格审查和登记工作。要把工会法人制度建设纳入工会年度目标考核和“职工之家”建设范畴在检查工会工作时加强对工会法人资格证办理情况的检查,进一步确立工会作为独立人的主体地位,推动工运事业的向前发展。
(执笔:许永章 石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