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劳动保护监管存在缺失亟盼关注
——深圳某街道劳动用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思考
建议在法律层面尽快提高高温津贴、劳动者休息权保护的法律层级,完善相应的补偿机制、处罚措施,明确高温津贴法律性质等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让软性保护成为刚性保护。
随着全国各地进入夏季高温期,劳动者“高温劳动保护”备受关注。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总工会近期对辖区开展了高温期间职工劳动保护和劳动用工专项检查。目前已检查用人单位35家,涉及劳动者6700余人。其中建筑工地15家,制造业13家,餐饮业服务业7家。
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
1、高温补贴发放不到位
由于存在高温补贴岗位界定难、室内温度没有检测或检测结果不公开、用人单位刻意规避或以清凉饮料和防暑降温用品等替代等原因,导致高温补贴发放不到位。
2、高温天气工作时间规定执行不到位
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规定,高温补贴发放时间为6月至10月,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但因调整作业时间对用人企业会造成一定成本增加,同时由于订单、交期、客诉及生产需要,从而造成高温天气工作时间规定执行不到位。
3、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执行不到位
如部分企业没有采用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和消除高温危害;没有对从事接触高潮危害作业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等。
4、高温天气环境卫生措施的规定执行不到位
如部分企业没有为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设立高温环境下的休息场所,配备常用的防暑药品等。
5、工会职能作用发挥不到位
企业工会隶属于企业,作用发挥有限;上级工会服务覆盖面有限,从而造成工会职能作用发挥不到位。
对上述问题的建议
1、完善“高温权益”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是劳动者高温权益保护的“主力军”,法律层面上缺乏详尽的规定。建议在法律层面上尽快提高高温津贴、劳动者休息权保护的法律层级,完善相应的补偿机制、处罚措施,明确高温津贴法律性质等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让软性保护成为刚性保护;建议建立高温预警防范制度,对高温实行分段界定、分类保护,并探索强制休假制度。
2、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和惩罚措施力度
各级人社部门、安监部门、工会组织要明确职责,加大监管力度,积极开展高温期间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执法检查工作,对建筑、铁路等室外露天作业的施工企业,从事室外线路安装的电力、通信以及保安、保洁等服务企业重点监督检查。
3、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畅通维权绿色通道
法院应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案件开启绿色通道实行快审快执,注重统一裁判尺度。政府可开通网络投诉渠道,通过网络受理投诉,快速核实并解决问题,减轻劳动者举证责任和对用人单位“事后报复”的顾虑。畅通维权通道,将劳动者救济途径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
4、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守法和维权意识
一方面充分利用媒体,深入用人单位普及宣传《劳动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规政策,让用人单位清楚认识到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要性、未落实好该项工作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加强对劳动者的普法,使其清楚可以通过哪些部门和渠道进行维权。
□ 作者单位: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