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加班,能否处分或解雇?

胡芳军

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广东工会法律服务团成员

广东晟晨律所合伙人、副主任

 

很多单位规定员工不得拒绝合理的加班安排,否则单位可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了保住饭碗,多数员工即使再不情愿,也只能服从单位的加班安排。实际上,单位对拒绝加班的员工进行处分或解雇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对加班,你可以说不

首先,《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也就是说,“加班”的前提是经双方协商并同意,这就意味着员工是有权利拒绝加班的,并且单位不仅不能强制安排员工加班,更不能以员工拒绝加班为由处分甚至是解雇员工。

“不加班就走人”的单位规章已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所以,“若不加班即可处分甚至解雇”的单位规章制度已违反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规定,因此该类单位规章制度内容属于无效,单位不得据此处分或解雇员工;否则,员工可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也有的可不与员工协商直接安排加班的特殊情形

虽然就“加班”而言,正常情况下,单位和员工是应当进行协商的,但是法律法规也针对一些特殊情形设置了例外规定,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单位可不与员工协商直接安排加班——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上述条款均属于单位和员工应当就加班进行协商的例外。如果单位因上述原因安排员工加班,员工拒绝的,单位则有权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有的加班安排即使经过协商同意也同样违法

不过即使出现了法律允许单位单方安排且不经协商的加班情形,对于“三期”女员工,单位安排加班仍需特别注意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428日颁行)的第六条和第九条就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一旦单位安排了符合上述条件的女员工加班便构成违法行为,且由于该条款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即使该加班安排事先经双方协商并得到女员工的同意也同样构成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