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通知
厅字[200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地履行工会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职责,维护广大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合法权益,现就贯彻《条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也是工会维权的重要手段。随着企业所有制形式多元化,企业内部管理和决策机制的日趋多样,企业之间的竞争和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日益显现,安全生产形势越来越严峻。特别是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行业,事故多发的势头没有得到根本遏制,损害了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生命健康权益。《条例》的颁布实施,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工会组织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责,体现了工会组织在国家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各级工会组织要从顾大局、讲政治的高度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内涵,加强组织领导,把贯彻落实《条例》放到工会工作全局中来认识和把握,把《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落实到事故调查处理的全过程。
二、认真履行好《条例》赋予的职责。《条例》的颁布实施,突出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强调了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同时要求各级工会组织要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履行好监督职责。各级工会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事故调查的客观、公正和高效;要切实维护伤亡职工及家属的合法权益,善于发现事故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敢于提出工会的意见和主张;要跟踪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工会参与事故调查人员要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严肃事故报告制度,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事故发生后,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工会要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地方工会组织报告,地方工会组织要在1小时内按预测事故等级逐级上报至省(区、市)总工会,特别重大事故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可直报全国总工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地方工会组织要在第一时间按预测事故等级逐级上报至省(区、市)总工会直至全国总工会。报告形式可以电话报告,也可以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由省级组织调查的事故,待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尽快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全国总工会。
四、积极参与事故抢险和善后处理工作。工会组织接到事故报告后,分管领导及劳动保护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及企业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要发挥工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组织力量配合企业和政府做好伤亡职工家属的稳定和安抚工作。要摸清伤亡职工家庭状况,积极参与补偿方案和标准的制定,发现特殊困难的,工会组织要给予特殊关注,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要把贯彻落实《条例》同贯彻《工会劳动保护责任制》有机结合起来。对认真履行职责、做出突出成绩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的要批评教育,对在事故调查中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报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7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