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建工资协商顾问团 推进企业工资协商工作
广州市工会自1996年以来,以《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为契机,一直把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工作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来抓。十多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在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我市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切实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2002年以来加强了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加大了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力度,为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广州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现状
我市工会通过十多年的努力,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
(一)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覆盖面不断扩大。
目前我市已有超过3.3万家企业建立了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覆盖职工超过103万多人。其中,全市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协议3857份,覆盖企业2.1万家,职工17万多人。
(二)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我市各级工会积极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整合各方的力量,发挥企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协调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工会对工资协商的指导力度逐步加大。
为了指导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广州市总工会于2006年4月4日成立了工资集体协商顾问团,引入专家资源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二、广州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存在问题及原因
广州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是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一定难度,另一方面是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有待高。具体问题及原因如下:
(一)通过综合性集体合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企业较多,而签订了工资专项协议的企业不多,而且开展工资专项集体协商工作的非公有制企业多于公有制企业。
我们对广州市500家企业发出抽样调查问卷,收回254份(公有制134家;非公有制120家)。调查结果显示:57%的企业已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已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企业中非公有制企业占60%,120家非公有制企业中有72%的企业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调查结果显示,近24%的企业职工认为是“不了解怎样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18%的企业职工认为“不好向行政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7%的企业职工认为“行政方不同意进行工资集体协商”;51%的企业职工认为因其它原因,如企业不是独立法人,工资由总公司系统统一部署;因企业改制影响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相关工资内容已在集体合同中通过平等协商约定;事业单位因工资政策由政府制定而不适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国有企业沿继传统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发放较完善和严格,不会损害职工工资利益,职工与企业之问没有因工资问题发生过矛盾或纠纷;工资集体协商在法律上不是强制推行,因而没有积极推动这项工作等等。
由此可见,在企业中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主要原因为:
1、部分劳动者对集体合同维权作用的认识不足。现阶段,职工在通过自主维权、自我维权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方面的意识还很不足够,对集体合同维权的作用认识更是不足,对自我预防性、防范性维权更是不懂,仍停留在事发后维权及寻求工会帮助、政府协调或法律救济的阶段。更有甚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或忍气吞声,或寻求法律以外的方法来解决问题。
2、当前,资本的优势决定了劳动者尤其是没有掌握新兴技术,仍停留在旧有技术上的产业工人的弱势地位。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巾,资本和劳动所面临的境况是不同的。劳动由于其劳动技能的局限性、市场流动的限制性和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普通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普遍趋势,决定了其在与资本的对抗中处于一种不利的劣势和被动的地位。中国加人WTO后,更因为新进入的外资企业的技术竞争优势而导致技术、工艺落后的老企业固有员工面临失业的威胁,资本的支配和优势地位更加明显。广州作为改革的前沿,在引进外资、深化改革的同时,劳动关系也日益复杂。由于普通劳动力供过于求,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其行使工资集体谈判权必然受到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职工的“不敢谈”、“不能谈”。
3、工资集体协商具有较强的政策性、专业性,而职工或职工协商代表在这些方面缺乏必要的业务知识和协商的技巧、经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职工或职工代表的“不会谈”。
4、事业单位以及公有制企业由于工资标准及数额由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或者一直沿用传统的薪酬制度和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事业单位和公有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比如有的老国有企业工人技术含量不高,工人可流动市场有限,其薪酬制度近十年来都一直沿用着,薪酬标准也未受过职工质疑,因此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也一直未提上日程。
(二)在已经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企业中,工资集体协商也是停留在比较基础的阶段,工作质量有待提高。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具体过程中职工代表也存在着“不会谈”和“不敢谈”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
我市工资集体协议总体上层次不高,有些还存在流于形式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针对性不强,泛泛而谈,未能针对实际解决问题,有应付考核任务的现象;二是某些重要条款,仅停留在不违法的层面上,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定位为广州市(或当地县级市)最低工资标准,体现不出本企业工资协议的应有的实际作用。
调查显示:45%的职工认为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针对协商议题,只是按照政策法规的规定提出较低限度的要求,不好向行政方提出较高的职工工资利益要求”;30%的职工认为“职工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方面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18%的职工认为“协商议题虽经过协商程序,都是行政方说了算”;7%的职工认为是其它原因,主要有因客观原因造成企业经济状况不好,很难提更高的工资要求:企业效益下降时工资协议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难度,因此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国有企业由政府定工资总额,可调节幅度不大等等。
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过程中出现“不会谈”和“不敢淡”两个问题的原因与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原因相同。“不会谈”主要是表现在职工协商代表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因而协商的水平和质量不高。“不敢谈”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工会的体制问题,基层工会建在企业等用人单位,工会工作人员同时是企业雇员,不同程度地受到企业的影响或制约。在公有制企业中,国企工会在企业党政“一肩挑”及部分国企工会主席由党政副职兼任的状况下形成了国企工会干部一定程度的“不能为”。工资的问题是关系到企业和职工根本利益的问题,在非公有制企业中,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工会受到企业的影响或制约的程度更高,职工不敢与企业方进行真刀真枪的工资谈判,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敢为”。另一方面,强资本弱劳工的现状造成了职工协商代表不敢也不能平等地与企业行政方进行协商,这也直接影响到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
三、对策
(一)针对职工“不敢谈”的问题:一方面,有待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及工会体制改革的深化;另一方面有赖于职工个体素质,包括政治、法律、职业技能素质以及整体职工队伍社会竞争力、社会生存能力的提高,以缓解“强资本弱劳工”状况。同时,地方工会也可以发挥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发挥政府的社会调节作用和职能、发挥政府的社会主导作用,发挥企业联合会的行业指导、约束作用,倡导、带动企业运用市场调节的机制调整企业工资分配,形成良好的工作格局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二)针对职工“不会谈”的问题,我们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
1、加大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宣传力度。通过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对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充分地宣传,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对职工进行工资集体谈判的宣传,增强他们运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维权的意识,充分引导他们通过工资集体谈判来维护自身劳动经济利益。
2、加强对工资协商的培训和指导。工资集体协商具有较强的政策性、专业性,而职工在这方面缺乏必要的业务知识和协商的技巧、经验,必须加强对职工和职工协商代表、工会干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方面的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工资协商水平。
3、引入资源借助社会力量开展工资协商工作。在加强对职工和职工协商代表、工会干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方面的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工资协商水平的同时,职工方也可以积极引入企业外的资源,指导、帮助开展工资协商。
(三)积极引入专家资源,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维护企业职工的劳动权益,减少工资报酬引发的劳动争议,提高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水平,广州市总工会于2006年4月组建了工会工资集体协商顾问团,聘请了20名熟悉劳动政策法规的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中从事劳资、财务工作的专业人员作为工资协商顾问,为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专业指导或服务。顾问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委托和聘请,对职工方协商代表进行培训,代表职工方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依法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坚持“两手抓”,充分发挥顾问的指导作用。
为了充分发挥工资集体协商顾问团的专家指导作用,广州市总工会坚持“两手抓”,在对顾问团进行宣传的同时,加强对顾问团队伍的管理,确保顾问团指导工资协商工作的质量。一手抓宣传,市总工会采取多种形式向全市工会宣传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性和工资集体协商顾问团作用,让各级工会充分认识到顾问团对工资协商的重要作用,在开展工资协商过程中主动向工资协商顾问寻求咨询和指导。一手抓质量,在抓好宣传的同时,市总工会狠抓质量,确保工资协商顾问履行好职责,尽心尽力为职工服务。一是完善顾问团各项制度。制定《广州市工会工资集体协商顺问团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了顾问团的宗旨、组织领导和工资协商顾问的选聘、职责、补贴等,保证顾问团各项制度规范有序。二是加强对顾问团队伍的领导。明确规定顾问团接受市总工会领导,具体由市总工会分管集体合同工作的副主席负责。顾问团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负责工资协商顾问的选聘、培训、工作委派以及顾问团的日常管理等工作。三是对工资协商顾问的工作进行严格监督。顾问团办公室全面跟进顾问被委派任务的过程,对顾问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指导协商的质量,规范工资协商顾问行为。
2、坚持“三结合”,运用顾问团专家资源推进工资协商工作。
一是指导与培训相结合。在引入专家资源指导工资协商工作过程中,市总工会坚持指导与培训相结合,在开展顾问对具体企业工资协商进行指导工作的同时,请顾问给各级工会干部进行工资协商方面的培训,提高工会干部在工资协商方面的专业水平。在指导方面,顾问团办公室执行《广州市工会工资集体协商顾问团试行办法》的规定,对有需要的企业工会委派工资协商顾问提供咨询和指导。顾问主要指导企业职工如何根据企业财务经济状况确定合理的工资水平或工资增长幅度,如何确定本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如何在工资协商中通过论证说服行政方采纳职工方的意见等。在培训方面,市总工会一直重视对基层工会干部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方面知识的培训。今年为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会干部的工资集体协商知识,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于4月份面向全市工会举办了两期工资集体协商培训班,请工资协商顾问讲授如何掌握企业财务状况和集体协商技巧,并采用多媒体教学,让学员观摩工资协商录像,增强实战经验。提高工会干部专业素质,提高其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水平,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培养了队伍,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个案指导与共性推广相结合。不同性质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情况不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与单个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情况也不相同。因此引人专家资源指导工资协商工作,一方面要根据不同企业对工资协议的不同要求进行针对性地指导,另一方面要对顾问指导各种不同情况的工资协议进行共性总结,对好的做法加以推广。广州市总工会将针对工资集体协商情况,组织工资协商顾问展开专项研讨,对工资集体协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好的经验进行总结推广。
三是事前指导与事后指导相结合。在工资集体协商之前,顾问指导企业工会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程序启动工资集体协商程序,选出协商代表,充分做好协商前的各方面准备工作;在工资协商的过程中,指导协商代表运用协商技巧实现职工方的既定利益要求;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后,指导职工代表对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工资协议落到实处。这种事前指导与事后指导相结合的做法,充分保障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效。
(执笔:张瑞洲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