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施工企业与施工班组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思考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构建和谐社会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终归宿。《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把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为今后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主要任务;把必须加强和谐社会建设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所以说,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对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建筑施工企业与施工班组劳动关系现状

(一)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模式与行业特点

目前,建筑施工企业(以交通建设行业为例)一般实行三级管理:即总公司——分公司——施工项目部。总公司主要负责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管理、市场拓展和对各个分公司日常管理、业务指导等工作;分公司主要负责对各个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施工项目是直接从事工程施工建设第一线的经营管理单位,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行业。

建筑施工项目的主要特点是:

1、产品固定,人员流动大。建筑施工项目点多线长面广,产品较为固定,生产周期较长,这就造成了在固定的施工现场集中了大量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操作、施工机具、建筑材料等进行施工作业。

2、露天高处作业,手工操作,繁重体力劳功。由于长期暴露在严寒酷暑的施工条件下作业,劳动繁重,体力消耗大,加上安全意识差,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现象十分普遍,发生各类工伤事故多。

3、工程施工变化大,规则性差,不和谐因素随工程形象进度变化而变化。各工程项目由于地理条件不同、结构不同、施工方法不同、用工方式和劳动关系不相同。因此,工程施工变化大,规则性差,施工现场不和谐劳动关系因素随着工程形象和进度的变化而不断变化。

建筑施工工程是一项要求十分严格的综合施工系统工程,每个施工项目都必须配备若干个专业施工班组才能完成。

施工班组的主要特点是:

1、人员流动大。施工班组中绝大多数施工人员是来自农村的农民工,农民工队伍庞大松散,无序流动。他们不但要随工程流动,而且还根据季节的变化(农忙、农闲)进行流动。

2、从业素质低。这些农民工绝大多数没有技术专长,由于农民工队伍职业培训严重不足,从业素质低,给工程建设质量带来隐患。

3、安全意识差。安全意识差,给安全管理带来很大困难,发生违章操作事故、工伤事故屡见不鲜,由此造成劳动纠纷案例高居不下。

4、劳动保护意识差。由于缺乏对职业健康安全、职业病危害等认识,劳动保护意识差,包工头为节约成本,不给农民工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由此引发的职业病、职业伤害、工伤等案例时有发生。

(二)劳动关系现状

目前,建筑施工企业与施工班组的劳动关系是典型的“三有三无”状况,即:有劳动无关系,有关系无合同,有合同不规范。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建筑市场包工头仍“唱主角”。施工项目部只与施工班组的包工头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施工班组的农民工不用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所有劳动关系只和包工头有关。包工头把农民工作为纯粹的雇佣劳动者,没有任何保障与福利,劳动条件极差。农民工收入低,劳动强度大,环境恶劣,职业病导致劳动力过早丧失。由于利益的严重分化,包工头将工程层层转包,常出现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劳动纠纷或其他由此而导致恶性欠薪和工伤事件。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这些年来,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十分普遍,既有施工班组经营不善、效益不佳或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又有腐败问题。以高速公路施工项目为例,工程层层转包的情形极为普遍,而在工程分包过程中,法人形式的劳务分包企业甚少,“包工头”式的非法用工行为大为存在,因此,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层层剥皮,中间巧取豪夺。一些施工企业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后,“包工头”随意用工、管理混乱,违法转嫁经营风险,严重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建筑法》明确规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由于建设市场供求不平衡,有的企业为了生存,采取低价让利、垫资施工等方式竞争,中标后通过转包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务企业、劳务队伍,有的企业为追求利润,允许以挂靠的形式承接工程或将工程转包给低资质的企业,以包代管,对工程项目缺乏有效监管,从而造成建设资金被层层盘剥,一些应作为工资支付给农民工的资金也被挪用、侵吞等。

(一)以包代管,缺乏保障。

施工企业现行的管理模式决定了施工班组全由包工头一个人管理,要用多少工,给农民工多少工资等全由包工头说了算。去年10月,某高速公路的一个施工项目将桥涵工程分包给一个包工头卢某后,这个包工头又将工程转包给另一个包工头李某,李某在施工过程中倒卖了业主指定供应给项目的水泥和钢材100多万元,并携带巨款逃之天天。为此,2()()多名农民工聚众闹事,围攻施工项目部,阻挠项目正常施工,项目部只好将这些农民工工资垫付完后才得于正常生产施工。这是一个极为不公平而又颇具代表性的案例。

(二)同工不同酬,收入差距大。

包工头无视劳动工资规定,随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施工班组的农民工干的活最重,所有的苦活累活和危险性最高的活全由他们去干,但得到的工资少之又少,并且经常有被无故克扣和拖欠工资的现象发生。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是当前社会最不和谐的表现。

(三)管里不管外,管理不到位。

由于项目部只管本单位员工,由于管理不到位,这些农民工来自五湖四海,其中有许名是因为逃避或违反国家的计生政策而受到处理的人,有的甚至带着全家长期在班组干活,生了多少孩子其本地的计生部门无法知道。另外,一些涉案在身的犯罪分子也混迹在班组中,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隐患。

(四)放任其自流,规模施工难。

其实,施工班组在项目施工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大量的辅助工程都由他们去完成,由于施工项目流动性大,施工班组往往是干完一个项目后就地解散,到下一个施工项目再找农民工,缺乏施工的必要技术和工作的连续性,施工质量进度等都打折扣,特别是要赶工期或进行大规模施工时,常常是因为农民工紧缺或者班组技术熟练程度、配合项目施工能力问题等影响大规模施工任务的完成。

三、几点建议及对策

(一)以人为本,建立健全和谐的劳动关系权益保障机制。

目前,资强劳弱的格局来源于劳动力供大于求所导致的市场倾斜,农民工由于缺少资源优势,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地位低,容易受到伤害。因此需要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建立一种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机制,帮助其实现自身的合法利益。首先,要确保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医疗、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其次,要根据《工会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提供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病预防等工作环境和条件。再次,要对一些相对固定和有一定技术专长的农民工,可根据实际情况纠织他们加入工会,依靠集体力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理的和谐劳动关系利益协调机制。

农民工在与资方的博弈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由于他们缺乏主张又不会运用合理的利益需求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和矛盾,其结果,总是被迫接受资方对自己的侵害,要么采取过激手段来解决问题和矛盾,后一种行为很容易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也会给企业的经营带来重大的损失。因此,建立一种利益协调机制,使劳资双方在企业的发展中通过自我调整,获得双赢互利,是施工企业与班组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措施。第一,按照建设部2005年8月25日颁布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的政策措施和监督措施.,按“依托市场,逐步推进,分类指导,加强管理”的原则,引导现有的施工班组通过资源整合,通过依法注册劳务公司或在专业劳务公司进行人才租赁,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渠道。第二,实行劳务分包交易行为规范化。在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时,将其工程预付款与对农民工的管理实行经济挂钩,对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行为处于适当的经济处罚。

(三)注重实效,完善有效的和谐劳动关系管理控制机制。

为确保有一个良好的组织系统对各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越轨行为进行有效和及时的处理;确保能够对劳动关系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迅速做出反应,应及时在管理政策和管理制度上进行调整、完善和创新。一方面,在建立健全农民工用工体制,为农民工提供良好的服务渠道。另一方面,在三年过渡期内规范建筑分包商的同时,杜绝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佣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等违法分包行为;对无故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包工头,施工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会同地方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按期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或赔偿金。

(四)妥善引导,实行良好的和谐劳动关系矛盾疏导机制。

要研究对农民工的有效管理方式。一是要尽快出台劳务企业有关配套政策引导包工头取得建筑分包商的资质。二是对季节性农民工、临时性农民工、长期从事某专业施工的班组统一集中造册管理,并对他们进行统一培训、服务和管理,保证其有序流动。三是充分发挥施工项目劳动调解工作小组作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及时调解施工班组内部各种劳动关系。四是对反复调解仍无法解决的问题,积极协助农民工按规定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和向法院提请劳动诉讼。

(五)未雨绸缪,设立敏感的和谐劳动关系预警机制。

第一,要按照《建筑法》的要求,明确规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同时,对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劳务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执行《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办法》,严厉打击挂靠和违法分包,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第二,选择好施工分包企业。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按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规定,在2007年6月底使用劳务企业比例不低于90%,到2008年6月底,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

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由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所决定的,也是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的迫切需要。施工企业只有正确处理和构建好与承包企业、施工功组、农民工等和谐的劳动关系,才能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把企业做强做大。

(作者单位: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