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集体合同规定》的十大变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新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已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它的颁布和实施,对进一步推进我国企业劳动关系自主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对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的管理,更好地维护企业、职工的权益,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为了便于对新《集体合同规定》的理解,结合我省工作实际,谈谈新《集体合同规定》的变化。

一、提高了立法层次。原《集体合同规定》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范性文件,而新《集体合同规定》则上升为部颁规章,法律效力提高了。

二、突出了“双维护”立法宗旨。新规定明确将“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定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强调了维护企业、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将职工的权益和企业的权益联系在一起,使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与劳动者成为利益的共同体,将有利于现阶段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集体合同制度的推广。

三、扩大了适用范围。新规定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纳人了适用范围。按新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也按照新《集体合同规定》执行。

四、增加了集体合同的形式。首次将专项集体合同写进了新规定,规定了集体合同有两种形式:“集体合同”和“专项性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表明协商双方在协商时,可以参照集体合同规定,按照规定的内容逐条进行协商,签订综合性集体协议,也可以就某一单项内容进行协商,签订专项协议。如工资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有利于集体合同的灵活签订,有利于集体合同制度的广泛建立。

五、拓宽了集体协商的内容。新规定集体协商内容覆盖了与职工劳动关系相关的各项内容,从原来十一项增加到十五项,除删除了“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外,还明确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等五项新增为集体协商内容。除此以外,还对十五项内容逐项进行了细化。如果定“裁员”内容包括:裁员的方案、程序、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等;“劳动合同管理”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等四项;又如把“职工亲属福利制度”等作为“补充保险合福利”的内容。这样避免了原集体合同内容空洞,难以履行等不足,防止产生集体合同形式主义,使集体协商内容更具体、更切实际,操作性更强。

六、增加了可邀请企业外专业人士作为协商代表的规定。首次将“允许双方邀请企业外的专业人员担任双方的协商代表”写进了新规定,解决多年来协商双方因缺乏有关知识、缺乏协商能力等造成无法协商或协商水平不高等问题,如工资协商,职工方因缺乏会计、法律等知识,无法就工资问题与企业进行协商,即使协商,工资还是由企业方决定,造成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真正的维护,未能真正发挥集体协商的作用。新的规定将有助于提高双方的协商水平,特别是职工方的协商水平,提高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质量,真正发挥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作用,切实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也是向西方工业国家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学习、借鉴的一个体现和结果。

七、加大了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保护力度。新规定明确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问,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决定。协商代表保护权在被代表方。这规定使职工协商代表不再担心用人单位方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或调整其工作岗位,避免了用人单位恶意报复的现象。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更有利于保护职工方协商代表的权益。

八、明确了协商代表的职责。新规定对协商代表职责作了六个方面具体规定,强化了协商代表的职责和权利。明确一旦成为协商代表,就有义务代表企业职工进行协商,就必须履行协商代表的职责,如果不履行,被代表方有权更换。同时还规定,协商代表除具有参加集体协商的职责外,还具有监督集体合同履行的职责,表明协商代表对集体合同履行也有监督权。

九、明确了对集体协商作出回应的规定。针对用人单位回应问题,新规定明确,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对职工一方提出协商要求,用人单位一方不同意协商的,必须提出理由。

十、规范了集体协商的程序。新规定对集体协商程序作了规范要求。如对集体协商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作出回应;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准备的工作;集体协商会议的程序等,都作出了祥细的规定,使集体协商过程更加具体、更加规范,操作性更强,有利于集体协商工作的顺利开展。

总的来看,新《集体合同规定》在集体协商的原则、内容和程序,协商代表的产生、职责和职工协商代表保护,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协商和履行、集体合同争议的协调处理及违约责任追究等方面都增加了新内容,使新规定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这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体合同工作,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