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登记表、聘书能够替代劳动合同吗?
一般不能。如果用人单位坚持这么干,职工有权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案件概况】
网友邓先生在“工人在线”网络问政平台反映,他在2018年6月1日入职某公司时,应公司要求填写了《入职登记表》。此后,虽然他不断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都被公司以“《入职登记表》即为劳动合同”为由拒绝。邓先生认为这并不合理,特向省总工会工会律师咨询,《入职登记表》能否等同于劳动合同?
【回复意见】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所以说,法律对劳动合同的条款和内容是有强制性要求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和内容。
一般情况下,《入职登记表》《聘书》等文件只是职工入职用人单位时办理入职登记手续所填写的资料,并不具备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况且《入职登记表》《聘书》等资料往往不具备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内容,签订后也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因此,一般情况下不能视其为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当《入职登记表》《聘书》等文件资料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劳动合同法定要件的,也有可能认定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
【风险提示】
问:如果入职登记表、聘书不能被视为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又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可向用人单位主张什么权利?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应在法定期限内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