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工会经费计提拨交情况的审计调查

为规范工会经费计提拨交工作,充分发挥经审组织的审计监督职能,确保工会经费及时、足额拨缴,根据《工会法》以及有关规定,广州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在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开展了工会经费计提拔交审计专项调查。

一、审计调查实施情况

为做好这项工作,市总经审会于2004年5月专门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开展工会经费计提拨交审计的通知》。明确规定本次专项调查时间范围为2003年度,调查内容包括:(1)工会经费计提基数是否准确;(2)行政是否按比例及时、足额拨交工会经费;(3)各级工会是否按规定的比例上解经费。整项工作分各级工会自查、核实与汇总、市总经审办抽查三个阶段实施。同时要求,各级工会经审会在审计过程中,对欠交、漏交工会经费的单位,应督促其改正。对截留、挪用、拖欠应上解工会经费的工会组织,上级工会经审会和工会财务部门应根据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对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至10月底,专项调查工作基本结束。市总经审会共收到各区、县级市、产业、直属单位经审会经过核实、汇总后上报的《工会经费计提拨交审计成果统计表》共94份。根据工作安排,市总经审办还安排时间先后抽查部分单位,对这些单位工会经费计提、拨交情况进行了详细检查。

从各单位上报以及市总经审办检查的情况看,广州市工会经费计提拨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多数单位的工会经费计提拔交情况都比较正常。交回统计表的94个单位,共向同级工会拨交经费2.4亿元,有效地保证了工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工会活动提供了可靠的物质基础。其中59个单位的统计结果表明不存在漏欠交工会经费的情况,占全部单位的63%。

调查中也发现,工会经费计提拨交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离《工会法》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情况不容乐观。根据统计,在94个单位中,还有35个单位存在漏欠交工会经费的现象。而且,这些单位应拨交的工会经费所占比重比较大,达到53%,应拨未拨的工会经费达2501万,漏欠比例达18%。漏欠现象在近年来大量涌现的非公企业中尤为突出,漏欠交经费保守估计达到2178万元,漏欠比例为34%,远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本次全市规模的审计调查,对我市经费的收缴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由于经审会的审计和督促,各单位行政已补拨本级工会经费174万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因企业经营困难,无法计提拨交工会经费。随着改革的深入和企业的转组建制,一竞争力较弱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经济效益出现滑坡,亏损、停产和半停产企业增多,直接影响到工会经费的拨交。一些国有企业转制后,尽管经营情况不错,也因为身份的改变,减少了工会经费的拨交。在调查中就发现,某国有企业集团对下属不同性质的公司采取不同的工会经费计提办法:国有全资子公司按工资总额提取2%;除此之外的其它有限责任公司则按工资总额提取1%。可见,不仅新组建的非公企业,由原国有企业转制而成的非全资国有企业在经费拨交问题上也受到很大的冲击。

2、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经费的收缴难度很大在一些地区工会经费收缴工作很难开展,工会组织建设未能做到与工会经费收缴同步。一些地方工会在非公企业组建工作过程中,片面强调组建率,对依法拨缴工会经费避而不谈,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从一开始就陷入被动。一些企业即使勉强同意交经费,也只是象征性地交一些给地方工会应付了事,本级工会并没有计提,离《工会法》规定按工资总额2%拨交经费的标准还有巨大的距离。

3、《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拔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在部分地区没有得到全面的贯彻和落实。根据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应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每月全部职工总额的2%依法足额拨缴和上解工会经费。调查发现,市、区两级地方财政在预算中尽管都安排了工会经费,但在执行有关法律的彻底程度方面普遍存在问题。例如,市属某县级市在2001年5月将地方总工会在编人员工资纳入财政统发行列后,就再也没有向各行政事业单位划拨工会经费;一些区、县地方财政向各行政事业单位划拨工会经费时,也不是严格按照工资总额2%专款划拨,只是按每人每月一定的标准向各单位划拨工会经费,或将工会经费混同其它办公经费一起划拨至各单位,或只是按基本工资计拨工会经费,都未能达到法定的比例。

4、税务机关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税务检查时,由于部分检查人员对有关规定理解上的偏差,影响了工会经费的计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但调查发现,这项规定在实际执行上存在偏差,部分税务检查人员认为只有按计税工资为基数提取的工会经费才能在税前列支,超出计税工资提取的部分,应调增企业应税所得额。市属某系统下属多个单位已因此补缴企业所得税1.1万元。

5、部分单位未能按照经费独立管理原则,独立建立银行账户,实行单位核算。工会经费开支也未能由工会主管财务主席“一枝笔”审批。在一些机关单位,机关工会账户成为账户清理的对象。在镇、、街道一级,部分镇街没有设置账户,而是将经费挂在街道机关工会账上代管。此外,还存在工会主席管钱但无权批钱的情况,在一些街镇,工会经费需要分管副书记审批才能开支。这种情况在一些私营企业也比较普遍。一些私营企业主法律意识不强,认为工会经费也是自己的钱,只不过是换个银行账户存放而已,往往把经费的使用权掌握在自己手里,代行工会主席的审批权。

三、为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建议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1、加大对《工会法》宣传力度,在做好国有企业工会经费计拨工作的同时,集中精力稳定、突破、宣传一批依法拨交经费的非公企业,提高工会组建工作的质量。同时,结合各级评先、评优活动,增加经费拨交工作作为评选指标,规定凡由工会负责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需由上级或本级经审会对工会经费的收、管、用情况进行审计后,相关单位、个人才能申报参与评先、评优活动。

2、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促使《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得到全面贯彻落实。除争取市级财政的支持,保证市财政拨款单位的工会经费划拨外,最好能由市财政局和市总工会一起联合发文落实全总、财政部的通知精神,督促各区、县财政部门做好工会经费计拨工作。同时,可以充分发挥当选了人大代表的工会干部的作用,利用他们审议政府财政预算的机会,把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作为审议的其中一个重点。

3、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有关精神的适用性。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由于需要长期和税务机关打交道,往往不愿意因为“工会经费补税”这样的问题而与税务机关产生矛盾。为了更好保护企业的权益,提高企业经营者主动计拨经费的积极性,作为主管经费收缴工作的地方工会,理应积极行动起来,向企业伸出援手,和税务机关进行交涉,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4、积极宣传《工会法》,向有关人员宣传工会经费独立管理原则,明确工会经费开支由工会主管财务主席“一支笔”审批。同时,要严肃工会财务纪律,强化工会内部会计控制和预算管理,保证把较多的资金安排在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活动和为职工办实事方面。只有这样,工会组织的作用才会得到充分发挥,才会得到广大职工的拥护,工会经费收缴工作才会更顺利地开展。